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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筹建机构获准开业,应于收到批准开业文件后60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到批准机关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 邮政储蓄网点自领取金融许可证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监管部门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批准的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邮政储蓄网点由银监局统一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机构支付。

第四章 邮政储蓄网点的变更

  第十七条 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批准,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一)名称变更。
  (二)营业地址变更。
  (三)临时停业达5天(含)以上。
  (四)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认为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邮政储蓄网点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和临时停业由当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审批(银监分局审批后应报银监局备案)。申报程序参照第七条规定。
  第十九条 邮政储蓄网点迁址只限于同城区或同乡(镇)的范围内。不得跨县、跨乡(镇)迁址。
  迁址必须按要求办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原址继续保留业务,违者按非法设立金融机构查处。
  邮政储蓄网点不必与邮政营业网点整体迁址。
  第二十条 邮政储蓄网点迁址,分为迁址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一)迁址筹建阶段。
  1.迁址筹建申请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下列资料:
  (1)迁址机构全称。
  (2)拟迁往的新营业地址。
  (3)申请迁址的理由。
  (4)迁址后业务发展的预测。
  (5)机构原址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6)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在收到迁址筹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60个工作日内审批。不同意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理由。
  3.迁址的筹建期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提出开业或延期筹建申请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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