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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10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河南、湖北等省(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办事机构、移民局(办),南水北调工程各项目法人(筹备机构):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解决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严重短缺问题,改善生态环境和工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的重大决策a。工程建设规模大,涉及地域广,建设周期长,用地情况复杂。为进一步明确政策,保证工程建设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针对南水北调工程前期工作的特殊性,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工程除已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单项工程外,可由国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项目法人,以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单位总整理用地预审材料,一次性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预审。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作为用地预审的依据。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作为批准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材料。在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需要开工的单项工程,可分别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南水北调工程已列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具体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用地涉及家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在项目法人报批用地时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配给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将下年度开工专案用地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有关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因工程选线(址)原因,确实无法避开占用部分基本农田的,要在开展土地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补划相同数量的基本农田,保证当地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随其他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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