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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
(银监通[2004]88号 2004年11月24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在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排查中发现,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信托业务时存在向委托人承诺保底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分账管理的原则,必须用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投资公司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财产的损失或收益。
  二、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在签订信托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
  三、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各银监局要立即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保底问题进行一次检查核实,对已经直接或者变相承诺保底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依法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其信托业务;对已形成垫付损失的,应当责成信托投资公司立即全额补提风险准备金。因纠正上述违规行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责成信托投资公司立即制订妥善的处置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信托投资公司新发生在信托业务中承诺保底行为的,应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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