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 对被验收鉴定的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国内外发展状况。
(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一般不参加验收鉴定委员会
(一) 直接参与被验收鉴定成果的开发研究人员。
(二) 被验收鉴定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三) 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
第六章 职责及权利
第二十六条 参加验收鉴定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认真研究鉴定资料,对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对验收鉴定结论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对自己提出的意见负责。
第二十七条 参加验收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八条 参加验收鉴定的专家应独立对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有权要求: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复核试验或复测结果;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涉。必要时提出终止鉴定的请求。
第二十九条 组织验收鉴定单位的职责是:
(一)决定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明确答复;
(二)指定主持鉴定单位;
(三)协调鉴定工作;
(四)审查核定委员名单;
(五)对鉴定结论意见进行审核,签署肯定或否定意见;加盖“中国煤炭工业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六)颁发鉴定证书;
(七)受理验收鉴定相关申诉。
第三十条 主持验收鉴定单位的职责是:
(一) 主持鉴定工作,保证鉴定工作正常进行;
(二) 遴选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并报组织鉴定单位批准;
(三) 分送鉴定资料;
(四) 推荐并选举鉴定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
(五) 审查鉴定结论性意见,签署肯定或否定意见;
(六) 对所有参加鉴定的专家发放技术咨询费;
(七) 编制成果鉴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