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节余是否真实:提取工资含量的产值计算口径和工资总额的支出范围是否合规。
(五)专项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提取比例和支出范围是否合规。
(六)流动资金来源和占用是否合规;债权债务是否及时清理,积压报废物资是否按规定处理。
(七)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是否真实、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八)各种税款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偷漏税金。
(九)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无擅自购买“社控”商品及倒卖国家紧缺物资、贪污受贿、损失浪费问题,经营管理秩序是否正常。
(十)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及效益分析。
四、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重点是:成本利润、财产物资、含量工资。
五、施工企业内审机构或内审人员对财务决算自审应在财务决算编制过程中开始进行,报送前结束;各级审计机关一般在财务决算编报以后的当年内进行。
六、审计查出违纪款项的处理:
内审机构或内审人员查出违纪款项应即要求有关部门调帐,并纠正当年财务决算。
各极审计机关查出违纪款项,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七、审计机关对施工企业财务收支方面重大违纪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前应征求同级建设银行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请上一级审计机关和建设银行协调解决,建设银行应按审计结论决定和核批财务决算或在下一年度处理。
八、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程序,应按照有关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凡未经内审机构或内审人员审签报出时,施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予接收汇总;各级建设银行可拒绝签证或核批;各级审计机关可随时进行审计。
施工企业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时,可按照有关审计复审的规定办理。
九、审计人员在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审计、依法处理的原则,做到宽严适度,正确掌握政策界限;施工企业有关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完成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