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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防汛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已验收投产的水电厂,当发现重大工程隐患或缺陷,影响渡汛安全时,要抓紧进行加固处理,加固工程开始前要有正式设计和审批。工程的补强加固设计,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承担,一般项目由各主管局审核,重大项目由部委托水电总局审核。
  第六条 对于部分或全部机组已投产,但工程尚未正式验交,挡水、泄水建筑物尚由施工单位管理的,一般情况下,防汛工作应以施工单位为主,水电厂、设计院参加组成联合防汛指挥部,实行统一领导。对于发电厂属电力部门管理,挡水、泄水建筑物属水利部门管理的工程,其防汛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水电厂应搞好厂房的防汛工作。由水利部门为主,吸收电厂等有关单位参加组成工程联合防汛指挥部。

(二) 电管局、电力局防汛工作职责范围

  第七条 各主管局设防汛领导小组,在上级防汛指挥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所属水电厂的防汛工作。
  第八条 审查所属水电厂年度防汛措施和洪水调节方案及防汛工作总结。
  第九条 对所属水电厂水工建筑物重大缺陷和观测异常报告,负责组织签定和落实处理措施,以满足防汛标准和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十条 负责对所属水电厂防汛工作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掌握汛情和工程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 参加当地政府防汛指挥组织和大型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协调水电厂防汛与江河防汛的关系。

(三) 水电厂防汛工作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水电厂在主管局和当地防汛部门的领导下,由厂长和总工程师负责防汛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水电厂防汛和水工管理的各项技术档案和规章制度。主要规章制度有:水务管理规程,水工观测规程,水工机械运行检修规程,水工维修规程,水工安全作业规程,以及岗位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大坝检查评级鉴定制,报汛制等章程制度,并要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维护、完善水工观测设施,加强对水工建筑物的观测工作。准确及时地进行观测资料的整理分析,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提出分析报告,报主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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