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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当选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的律师不再履行律师职务的批复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当选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和
 法制委员会委员的律师不再履行律师职务的批复
 (1984年9月4日)


江苏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你厅苏司律(84)第148号文收悉:关于当选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法制委员会委员的律师能否继续履行律师职务问题,我部曾于1983年2月11日以(83)司发公字第49号文《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作过规定。此件已发各地。根据这个批复的精神,当选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法制委员会委员的律师,不宜再担任律师或兼职律师,并应收回律师工作证,但如果该人员原已取得律师资格的,可以保留其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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