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宜办理“安乐死”公证事项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宜办理“安乐死”公证事项的复函
 (1989年6月15日 [89]司公字第57号)


安徽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皖司公(1989)018号《公证机关能否办理“安乐死”公证证明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能否为病人的“安乐死请求书”办理公证证明,经商有关部门认为,我国对“安乐死”尚无法律规定。所以公证机关不宜办理无法律依据的“安乐死”方面的公证事项。
chl_7448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