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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地、市一般不宜成立律师协会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地、市一般不宜成立律师协会的函
 (1989年3月25日 (89)司发律函字第079号)


湖南省司法厅:
  近悉,湖南省律师协会通知各地、市普遍成立律师协会,并抽调律师管理人员到律协工作。我们认为,这与2月8日司法部发的(89)司发律字第35号文件的精神不一致。当前律师体制处于改革的初期,法律服务市场比较混乱;律师管理工作方面的问题也很多,需要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省以下不宜成立律师协会,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如需要成立律协的,应报部批准。全国律协的领导同志也完全赞同上述意见。为了保证律师体制改革健康、顺利地进行,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为此,请你们严格按照司法部(89)司发律字第3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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