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24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司法部关于对律师队伍和律师管理工作进行整顿的通知
(1990年7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律师队伍有了较大的发展,现在已经初具规模,共有专职、兼职律师四万余人。这支队伍坚决贯彻“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方便人民服务群众”的业务指导思想,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全国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健康的,绝大多数律师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埋头苦干,努力进取,改革开拓,奋勇前进,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十年来,律师中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受到部、省一级表彰的有1,688人(次),当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有342人,当选为各级政协委员的有418人,我国律师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是,由于律师制度重建初期法律人才匮乏,需求矛盾非常突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地发展律师队伍,管理工作没能跟上,在改革中配套措施难以出台,加之近几年思想政治工作放松资产阶级自由化泛滥,以至少数律师受到一切向钱看的影响。有的单位追求经济效益,搞经济指标承包,形成不合理分配;有的不讲职业道德,违反职业纪律,搞不正当竞争,有的管理松懈,纪律涣散,重要事情不请示,不报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个别人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等。所有这些虽然发生在少数单位、少数律师身上,但如不采取坚决的措施加以纠正,任其蔓延,必将腐蚀我们的肌体,严重损害正在发展中的律师事业。因此,迫切需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思想、纪律和管理工作三个方面的整顿。整顿大致从1990年8月1日开始,到1991年2月底截止,用半年时间进行。整顿要在学习党和政府的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中纪委、财政部、司法部有关律师工作的文件基础上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负责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整顿。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作用,律师中的共产党员应当发挥骨干作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加强对整顿工作的检查、监督。现对整顿工作提出如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