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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律师队伍和律师管理工作进行整顿的通知[失效]

  一、对律师队伍进行思想整顿,坚定社会主义的方向。要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几次中央全会文件,学习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司法部(89)司发律字第207号文件、司法行政系统监察工作会议和全国律师从业清廉座谈会议文件精神,对律师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以及倡廉反腐的教育。在整顿以后,还应把这种教育经常化、制度化。使广大律师做到“五坚持五反对”,即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对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反对贪赃枉法;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反对只顾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不合理分配;坚持对工作认真负责、精益求精的严谨工作作风,反对疲塌、拖拉、不负责任的作风。要把每个律师事务所建设成为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的战斗集体,把律师队伍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坚定,思想高尚;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刚正不阿;精通业务,忠于职守的法律服务队伍。
  二、整顿律师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要用一个月或更多一点时间,组织律师学习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学习全国律师从业清廉座谈会介绍的正反两个方面典型,按照律师守则(十要十不准)进行教育和整顿。反对为当事人拉关系、走门子,与其他执法机关人员拉拉扯扯等各种不正之风;克服自由散漫倾向和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反对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严明律师纪律,贯彻惩戒规则,做到赏罚分明,令行禁止。
  三、对律师的管理工作进行整顿,从制度上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今后不再建立新的直属的律师事务所。
  2.各律师事务所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无条件地撤销。各地律师事务所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法律咨询公司等,一律在1990年底前予以撤销。
  3.非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建立的律师事务所一律撤销,除司法行政机关外,任何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不得设立律师事务所。
  4.今后不再批准成立完全由特邀人员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律师事务所。
  5.各律师事务所主任从本所律师中选举产生,选举有困难的,由当地司法厅(局)从已经取得律师资格的适当人选中指定负责人,待条件成熟时再选举产生。坚决纠正指派不懂法律专业的人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做法。
  要克服律师事务所思想政治工作无人负责的状况,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都要配备专职政工干部担任政治协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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