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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产生办法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二十一件部发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9月9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9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产生办法的批复
 (1983年2月11日)


陕西省司法局:
  你局陕司人字<1982>023号《关于产生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严肃地执行法律,又照顾到当前一些地方的实际情况,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应努力创造条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对目前尚不具备选举条件的法律顾问处,可由同级司法局在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中提名,报经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指定作临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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