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二十一件部发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9月9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9日)废止司法部关于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产生办法的批复
(1983年2月11日)
陕西省司法局:
你局陕司人字<1982>023号《关于产生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严肃地执行法律,又照顾到当前一些地方的实际情况,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应努力创造条件,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对目前尚不具备选举条件的法律顾问处,可由同级司法局在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中提名,报经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指定作临时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