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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人员办理、出境政审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人员办理出国、出境政审问题的批复
 (1989年9月7日 (89)司发律字第161号)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人员办理出国、出境政审问题的请示”<京司(1989)33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也不例外。因此,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律师因工作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时,应由批准该事务所设立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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