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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兼职律师调做审计监察工作可否继续执行律师职务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兼职律师调做审计监察工作可否继续执行律师职务的批复
 (1989年5月29日 (89)司发律函字第176号)


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津律管发(1989)76号《关于兼职律师调做审计、监察工作,可否继续执行律师职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审计和监察部门是负有国家所赋予审计、监察权力的机关,对其中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应比照我部(88)司发公安第275号《司法部对取得律师资格后但现不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第五条“在党政机关(含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经1988年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后,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规定,不再为其换发新的律师工作执照,保留其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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