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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健全律师工作组织机构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二十一件部发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9月9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9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健全律师工作组织机构问题的批复
 (1981年3月16日)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1981年1月12日浙司(81)6号文收悉。关于省律师协会体制问题,已在《律师暂行条例》和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上有了明确规定,即:省律师协会和司法厅公证律师处,设立两个机构,配备两套干部。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顾问处,实行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律师协会应协助司法厅着重做好律师业务的调查研究,工作经验的总结交流,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增进国内外法律工作者相互间的联系等项工作。目前,有的地方在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上,有两个牌子、一套干部的情况,从长远看,对律师工作的发展和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是不利的。为此,希望按照上述精神,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健全律师工作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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