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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担任特邀律师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担任特邀律师的批复
 (1984年4月14日 (84)司发公字第159号)


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津司律管发<1984>18号《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的请示》收悉。经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研究认为,为了扩大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作用,对他们中间符合《律师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按照<84>司发公字第117号文规定,经过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担任特邀律师。但在履行律师职务时,不应穿着解放军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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