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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印章制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印章制作的通知
 (1980年1月30日 [80]司发公字第21号)


  关于各地人民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印章的规格和制发,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34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印章的尺度、样式和制发
  (一)人民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的印章为圆形,直径均为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公证处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地名在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公证处”三字在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横行。
  (二)人民律师协会的印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制发。法律顾问处的印章由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发。公证处的印章,由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制发。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人民律师协会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如“广东省人民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不冠省(自治区)的名称,如“易县法律顾问处”。市辖区的法律顾问处,冠市的名称,如“北京市东城区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名称,如“番禺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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