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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在人大常委会担任职务后待遇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二十一件部发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9月9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9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律师在人大常委会担任职务后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9年8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1989年3月,我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下发的常办(89)函字第021号《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宜履行律师职务的通知》规定,“今后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司法机关一律不再批准其担任专职、兼职律师,履行律师职务,已经取得律师资格的专职、兼职律师当选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自当选之日起,停止履行律师职务,但可以保留律师资格”,这就产生了当选为人大常委会的律师的工资由谁支付的问题,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商量,全国人大常办以(1989)秘字第048号函告我部同意“当选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律师,由所在地的司法局发给工资和奖金、补贴”。请各地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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