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农业部部级质检中心验收和计量认证程序
(1996年5月27日 农业部农科发[1996]15号文发布)
为保证农业部部级质检中心的验收和认证质量,规范验收认证工作活动,减少筹建中心的单位经济负担,特制订本程序。
一、 质检中心筹建单位提出申请验收、认证报告,包括:
1. 机构审查认可申请书(主管单位签署意见);
2. 计量认证申请书;
3. 筹建工作总结;
4. 管理手册;
5. 使用的各种标准;
6. 承检产品各种参数的练兵情况(原始记录每个参数一份);
7. 主要仪器操作规程;
8. 人员上岗考核报告(含业务技术基础知识、法规知识培训情况/实际操作、理论专业知识考核情况);
9. 机构认可、计量认证审查细则两个五十条的自查情况(按表列条文逐条自查);
10.评审员推荐名单(必须包括所在省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有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员证书的人选)。
上述材料准备好后,在正式验收认证前三个月,由筹建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携带全部材料到部质量办公室汇报,质监、标计两个处的负责人和司领导及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参加听汇报。
二、部质量办公室接申请文件后,填写文件处理单(附后),提出处理意见,对合格者五日内送协作组主审员。
三、主审员从收到申请文件后一个月内(可短于一个月时间),对各类文件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合要求者转部质量办公室退筹建单位修改补充;合格者送部质量办公室审查。
四、部质量办公室审查主审员审核材料的处理意见,合格者,拟定评审员名单,报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审批。评审员中应有五名是国家或部级评审员。
五、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批复计量认证评审员之后,部质量办公室立即办文通知中心承建单位,评审员所在单位,地方计量、质检部门。文件发出至验收认证日期须有一个月准备时间质检中心须在正式验收前一月,将管理手册送评审员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