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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部级产品质检机构年度抽检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农业部部级产品质检机构年度抽检实施办法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1996年5月27日农业部农科发[1996]15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持农业质检机构的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农民、企业的利益,维护农业监测体系的信誉,根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农业部组织审查认可的部级产品质检中心和农业系统已被授权的国家级产品质检中心,在授权有效期内,均应每年对《质量管理手册》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自查,并接受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部门安排的年度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年度抽检”)。
  第三条 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部门根据掌握的信息和各质检中心的总结自查情况,确定当年进行“年度抽检”的质检中心名单。
  第四条 执行“年度抽检”时,提前一周通知被检质检中心。由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部门派出检查人员,按《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和JJG1021-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进行检查。
  第五条 “年度抽检”检查人员在部双认证评审员中选定,一般由2人组成,由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部门指派。“年度抽检”工作在二天内完成,工作结束后,评审员要及时写出检查报告报送部质量办公室。
  第六条 “年度抽检”不合格的,限三个月整改。在整改期内,暂时停止安排指令性监督抽查或统检任务。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部级质检中心撤销授权证书,收回印章;国家级质检中心报请国家技术监督局处理。
  第七条 被撤销授权证书的单位如愿意继续承担质监工作,可在一年后重新申请。按新申请的申报程序和评审认可办法进行审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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