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农发[19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蔬菜)厅(局、办):
8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食用菌生产获得迅猛、持续的发展。1995年与1980年相比较,食用菌总产量由15万吨发展到250多万吨(均为鲜重,1995年为预计数),总产值由4亿元增加到近百亿元,15年分别增长16倍和24倍。我国食用菌总产量已占全世界的一半以上,成为食用菌生产大国。同时,食用菌菌种生产也获得了长足进步。但是,由于对菌种质量和产销管理薄弱,往往造成生产上的损失,严重损害了菇农利益。为了加强对食用菌菌种生产和经销的管理,尽快改变菌种多乱杂状况,促进食用菌产业健康发展,现将我部《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管理,确保菌种质量,有计划、安全健康地发展食用菌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菌种包括双孢蘑菇、香菇、侧耳、猴头菌、金针菇、草菇、黑木耳、银耳等人工栽培的食用菌的菌丝体(包括孢子)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第三条 菌种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菌种场分为一级菌种场、二级菌种场、三级菌种场。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各级农业(含食用菌,下同)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第五条生产、经销各类各级菌种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生产菌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所生产的菌种级别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其中一级菌种场主要技术人员须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掌握菌种生产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有五年以上的二级种生产或菌种选育的实践经验;二级、三级菌种场主要技术人员须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掌握菌种生产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有三年以上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