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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副行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厅局(地专)级调研员。
  (三)总行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
  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2.总行各部、室主任、副主任,中国投资银行行长、副行长,投资研究所所长、副所长,纪律检查组副组长,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副主席,正副司(局)级调研员。
  3.总行各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中国投资银行各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机关团委专职书记,正副处级调研员。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副行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正副厅局(地专)级调研员。
  5.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深圳、厦门、海南行政区分行行长,党组书记。
  6.总行直属学校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组组长,疗养院院长、副院长。
  (四)向总行备案的干部职务名称: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处(室)处长(主任),投资研究所所长,机关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纪律检查组副组长,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
  2.地、市、州、盟中心支行(分行)、专业支(分)行行长,党组书记,纪律检查组组长。
  3.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深圳、厦门、海南行政区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
  4.中国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副行长。
  5.总行直属大专学校处(系)处长(主任),总行直属中专学校各科(室)科长(主任),疗养院各科(室)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
  1.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纪律检查组副组长,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正副处级调研员。
  2.地、市、州、盟中心支行(分行)、专业支(分)行行长、副行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正副处级调研员。
  3.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深圳、厦门、海南行政区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
  4.中国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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