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未列入以上范围的干部,其干部管理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下管一级的原则作出规定。
(七)干部管理的范围,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不能同干部的职务级别、待遇等同起来。
第四条 干部考察任免
(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级领导干部可逐步试行任期制,每一届任期2~4年,可以连任、晋升。对于不称职或在任职期间犯有错误,不能继续任职者,可随时解除职务。解职后安排适当工作。
(二)任用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经过实践锻炼的同志中择优逐级提拔。大专以上毕业生应在基层锻炼,经过实践证明确是优秀者再提拔上来。确因工作需要而越级提拔的干部,必须是特别优秀的人才。
(三)任免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严格考察。注意发现和起用能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有效地开创工作局面,扎扎实实工作的干部。不能任用好说空话、不干实事、爱做表面文章和弄虚作假的人。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和其他亲属,严格按照中央规定办理。
(四)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要主动与地方党委协商,听取意见。任免属于总行管理的干部,由总行党组征求地方党委的意见。在考虑了地方党委意见以后,干部任免由各级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第五条 干部奖惩
逐步建立健全干部奖惩制度,坚持有功则奖,有过则罚,奖罚分明,以不断地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违法失职行为,保证建设银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干部调配
建设银行的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系统内进行交流调配。跨省区调动时,应征得调入地区有关部门的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主管行批准后,再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对从小城镇调往大、中城市和从边远地区调往内地的干部要严格掌握。从京外调总行的干部,按劳动人事部的现行规定办理。
第七条 领导班子建设
(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除县级行外,均成立党组。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现任行长、副行长的党员干部担任。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成立党委。
(二)领导班子职数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配备一正三副;计划单列城市及深圳、厦门、海南行政区等分行配备一正二副;地、市、州、盟中心支行(分行)、专业支(分)行配备一正二副;县支行配备一正一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