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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6]107号 1986年6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4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经我部研究,现将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运营业务收入,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五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的税款,仍由铁道部汇总在北京缴纳。
  已按百分之七点五的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办理退税,从以后月份应缴税款中抵扣。
  二、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收入,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征税。考虑到铁道部现正在研究落实经济承包责任制,对该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收入,可暂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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