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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增加西药产品增值税扣除项目和相应调整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增加西药产品增值税扣除项目和相应调整税率的通知
(财税[1986]158号 1986年6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海关总署:
  为了解决西药产品增值税计算复杂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决定扩大西药产品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并相应调整西药产品的增值税税率。
  一、扣除项目为外购的原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和修理用备件)、燃料、动力和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的税金,以及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加工费的税金。
  扣除税额,以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为依据,按照14%的综合扣除率计算。
  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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