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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组织一九九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组织一九九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通知
 (1990年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加速发展我国的律师事业,兹决定于1990年举行第三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
  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司法部组织,各司法厅(局)具体实施。
  司法部负责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组织命题,印制考卷,确定考试科目和时间,检查各地的考试准备工作,确定录取比例和录取分数线等。
  各司法厅(局)负责考试和报名登记,考场设置、监考、阅卷、政审、录取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二、报考人员条件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年满23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可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三、报名时间
  应考人员可于1990年4月1日至4月15日持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区、县(市)司法局报名。各司法厅(局)务必于5月10日前将本地区的报名情况和考区及考场分布报部。
  四、考试时间
  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定于8月20日至22日在全国统一进行。
  五、考试科目
  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分为五张卷面。其中:
  第一试卷内容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时事政治、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法制史和外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和法律逻辑学等。
  第二试卷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经济合同和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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