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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

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石油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一九八七〕二十六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关于在全国实行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办法报告的通知》加强天然气商品量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天然气,包括气层气,油田伴生气等以烃类为主要成分的可燃性气体(不包括沼气,煤矿瓦斯气)。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油、气田企业和各直供用气户。

第二章 天然气商品量的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天然气商品量(指外供商品量,简称商品气,下同)是国家统一分配产品,均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由国家计委统一分配。商品量分配计划的实施、调剂、调度与经营管理等,由石油部负责。
  第五条 商品气年度用气计划由各用气单位于前一年八月底提出,按隶属关系归口汇总,九月底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石油部。国家计委会同各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后,确定年度分配方案。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下达的商品气分配指标分到用户,并将分户用气计划明细表报送石油部,经石油部平衡衔接后,通知油、气田执行。
  年度供用气计划下达后,在分配的用气指标内,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可会同当地油、气田协商,提出本地区各用气单位季(或月)度用气量的具体安排,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供气计划。
  第七条 各油、气田在执行供气计划中,供、用双方之间出现矛盾时,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重大问题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由石油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提请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所属重点企业的用气计划进行调整时,应与当地油气田商量,并经石油部同意后,由石油部通知各有关油、气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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