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各油、气田商品气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井口气价,净化费和输气费。
一、井口气价:目前按照石油部(87)油财字第247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87〕26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关于在全国实行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办法报告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即包干基数以内的商品气的井口气价暂按各地现行价格,超过包干基数的部分,井口气价每立方米按零点二六元价格结算。今后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均以国家批准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天然气的净化费:指为满足集输工艺生产需要和用户要求,对天然气进行脱油、脱水、脱疏等净化处理用费。此项费用按实际成本向用户结算。
三、商品气的管输费:指根据商品气的管道输送距离的不同,收取不同的管输费。管输费的具体收费办法,由石油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天然气款(包括井口气价,净化费和管输费)的结算办法,原则规定如下:
一、对日用气指标在五万立方米(含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按日考核,按日结算。
二、对日用气指标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气户,采用双方同意的时间办理结算。
三、用户不按合同规定交付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供气部门可按合同规定对其加收罚金和违约金。罚金、违约金支出均由用户自有资金负担。
第二十九条 根据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对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输结算:
一、对当地用户采用同城托收无承付或支票结算。
二、对异地用户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三、代理托收承付结算,即供气方各集气、配气站,可在附近银行代替其主管收款单位办理托收。
第六章 违章
第三十条 对于违章用气、供气部门有权劝阻制止,并视情况对违章用气单位采取罚款,以至减气、停产等制裁。因违章用气而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之一者属违章用气:
一、用户无用气指标,而自行开阀用气。
二、用户不按合同规定的指标,自行大幅度增、减用气量或停止用气。
三、用气设施或操作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四、用户未经批准而擅自转供其他人用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