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来源
开办合营企业所需资金,由各有关民公司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投资额的大小,可根据业务需要由总公司确定。我方投资比例,如所在国法律已有规定,应按规定办理;假若未作规定,可结合业务需要,经过充分协商,共同订定,但我方应争取多占一点。
四、企业管理
合营企业是独立法人,最高领导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人数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董事会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研究、讨论并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合营企业章程一经确定,我派出的干部应遵守企业章程,接受董事会的领导。有关总公司和我驻当地使领馆与商务机构不要干预他们的正常活动,让他们行使业务自主权。企业代表在参与董事会制订经营方针、政策时,要按总公司的指示和意图阐明我方立场和意见,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协商一致,不强加于人。我方人员应定期向总公司作出有关合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报告。
为了适应合营企业发展的需要,各总公司应相应建立完整的财务制度和帐目管理办法,单另立帐。合营企业所得利润,是属计划外业务收益,暂不上交,并可根据有关规定使用。
五、派出人员
派出人员的条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懂驻在国语言或通用外语,熟悉外贸业务和商品知识;有独立对外工作的能力和经验;外销员应取得外贸部颁发的外销人员合格证书。派往合营企业的干部,由各有关总公司根据业务需要挑选,报经部人事局审查批准并征得董事会同意后派出。
派往合营企业的干部不宜太多,重点选派符合条件的骨干力量任职,多雇用当地职工,利用他们的经验和关系发展业务。派出的人员要积极工作,谦虚谨慎,不断学习当地的先进管理经验,搞好调查研究,防止和克服官商作风,与合营各方搞好合作。
派往企业的干部要坚持原则,维护国家利益,遵守驻在国的法令、政策、以礼待人,不卑不亢,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要始终保持社会主义国家干部的思想作风,拒腐蚀,不合污。
派往企业的干部,可按我驻外机构人员规定的期限休假。工作期限暂按四至五年掌握,如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
六、生活待遇
派往合营企业干部的工资,是按当地职工的工资水平由企业按同职同酬原则确定的。根据目前我驻外人员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合营人员的具体情况。根据目前我驻外人员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合营人员的具体情况,对其工资收入暂作如下规定:除企业开支外,有关个人医药、住房、交通(包括购置汽车、家具)和必要应酬等费用,在个人工资中实报实销,但要注意节约;伙食费可根据我驻外使团规定,每人每月应食用的食品).(鸡、鱼、肉、蛋等)定量标准,按当地的物价不折价,包干发给个人;个人国外服装零用费也在其工资中支付,标准可高于同级驻外使馆人员百分之十;剩余工资单另立帐积存,暂不上交,以应急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