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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7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89]汇管投字第623号 1989年10月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

  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我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讨论稿)制定以来,先后征求了国务院外商投资领导小组、经贸部、中国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现将此办法正式下发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正常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境内外汇帐户”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的外汇帐户,不包括外汇兑换券帐户)。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开户行申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卡》。
  1.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经贸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4.盖有企业公章的开立外汇帐户申请书;
  开户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核对无误后应即予以开户。
  第五条 开户行在为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二十天内,应将企业的上述材料各一份及基本情况登记卡、企业所开帐户的币种、帐号情况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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