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3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26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整顿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四日)
我署于1989年7月11日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出版社整顿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通知》(〔89〕新出图字第676号)。现就其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整顿的时间范围
这次着重清理、处理1988年5月6日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署《关于当前出版社改革的若干意见》下达以来发生的问题,对其中1989年1月17日新闻出版署《
关于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的补充规定》下达以来发生的问题要从重处罚。在1988年5月以前发生的重大问题,也应清查处理。查处以出版社与协作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时间为准;如无明确的合同或协议则以版权页的出版时间为准。如有伪造、涂改合同、协议时间等情节,将加重处罚。
二、整顿的内容和对象
协作出版的图书限于一定范围,协作出版限于一定的对象,协作出版必须经过出版社终审终校,不得以书号出刊。上述种种均有明文规定,违反其中一项即为违反规定,即应受处分;违反多项者属情节严重,要从重处分。
查处对象包括违反规定的出版社和所有参与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单位和个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院校等部门,凡违反有关出版管理规定参与协作出书者,亦在查处之列。
三、地方志、党史资料(指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所交办任务)可以视为学术著作,如系协作出版,可不查处。
四、自然科学中的科学技术普及读物,可以协作出版,但性知识读物、科幻小说,历来明确规定不得协作出版。
五、出版社不得出版门神、财神、灶神等迷信内容的图片、门画、年画、挂历,这类书画更不得进行协作出版。整理出版民间传统艺术,涉及以上内容的,出版社要严格把关,选题要符合本社专业分工,并应报主管部委或当地新闻出版局批准。否则,应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