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明信片、台历、挂历一律不准协作出版。
七、进行协作出版还应遵守按专业分工出书的原则(包括按照规定对专业接近的选题略有放宽)。如果违反专业分工原则进行协作出版,亦应查处。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负责抓好辖区内所有出版社的整顿工作,包括直属的出版社、地市出版社,以及辖区内大学出版社和其它系统的出版社。为便于管理,今后所有出版社的选题计划除仍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外,还应同时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新闻出版署备案,当地新闻出版局要进行监督,并有权对本地各出版社上报的选题计划进行调整。
九、查处跨省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的图书,一般以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甲方(出版社)所有地新闻出版局为主,乙方(协作方)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协同处理。如双方意见不同,查处发生困难,应向新闻出版署报告请示。
十、各出版社设在外地的分社、编辑分部,或变相分社、变相编辑部,历来规定不许,此次整顿中应一律撤销,对其违纪活动,由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负责清查,并严加处理。处理决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十一、关于代印代发工作,新闻出版署已于1989年1月17日发出(89)新出图字第47号文作了补充规定。其中规定:出版社代印、代发的图书必须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必须符合出版社的出书范围,需要专题报批的图书,一般不得安排代印、代发;出版社与代印、代发的单位要签订合同;代印单位必须是由当地新闻出版局批准的书刊印刷厂;承印的印刷厂不得接印未办理准印手续或违背本规定的图书,不得擅自增加印数;出版社到外地代印、代发的图书,须由出版社所在地新闻出版局开具证明信。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即应查处。
十二、关于出版社兼办自费出版业务,文化部1985年6月7日文出字(85)第707号文规定:自费出版的书稿应当符合本社出书的分工范围,选题应列入年度出书计划;自费出版的书稿主要限于非赢利性的学术著作;自费出版中,书稿内容由作者负责,但出版社必须负责政治上的审查,并且坚持一定的质量要求;作者和出版社应建立合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