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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查处假冒出版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查处假冒
 出版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五月八日 (89)新出发字第433号)


  近来,非法出版活动有所抬头,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竟然假冒正式出版单位,自行印制、发行书刊,加剧了书刊市场的混乱,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出版秩序。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在近期内集中力量进行一次检查,凡发现假冒出版单位进行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严厉的处罚,除没收其利润外,并加重罚款。对有营业执照的假冒单位还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假冒出版单位的印制、发行者,须认真追查到底,查清之后,应从严处理。对于假冒出版单位印制、发行的出版物,一律收缴,就地化浆处理。在查处过程中,请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公安部门紧密配合,相互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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