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一般居住在同一地;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
(三)遗赠的财产属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无争议;财产为特定的、不易灭失;
(四)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五)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
(六)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七)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担保财产;
(八)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三)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条款完备,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可行,文字表述准确;
(四)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后,未征得扶养人同意,遗赠人不得另行处分遗赠的财产,扶养人也不得干涉遗赠人处分未遗赠的财产。
第十五条 无遗赠财产的扶养协议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公证书格式(1)
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遗赠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与扶养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于××××年×月×日自愿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上签名(盖章)。×××与×××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五十五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