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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邮电业务的审查登记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邮电业务的审查登记
 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重庆市邮电局:
  根据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9)邮部联字216号《关于加强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通知》规定,邮电业务由邮电部所属的邮电通信企业统一经营,现有经营邮电业务的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者个人,无论是否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一律报邮电部重新审查。未经邮电部重新审查同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现就重新审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审查的范围
  1.经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军队、铁路、交通、石油、电力等部门因特殊通信需要,可以建设供本部门专用的通信设施;如利用这些专用通信设施(无论是租用的还是本部门自身配置的)对本部门以外的用户提供服务,须报邮电部审查同意;
  2.广播电视系统的通信设施对本系统以外用户提供服务,须报邮电部审查同意;
  3.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个人经营无线寻呼、移动通信、电召、邮政速递以及其它邮电通信业务(包括农村电话),须报邮电部批准;
  4.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为邮电部门代办邮电业务(包括农村电话),设置小型邮电业务代办点,经县以上邮电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即可;
  5.与邮电部门联合经营邮电通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在重新审查之列;
  6.使用接入公用电话网的用户小交换机或租用邮电部门通信设施的单位,对外提供服务,按邮电部门有关业务规定办理;
  7.凡设立的全国性或跨省区经营通信业务的非邮电部门单位,须报邮电部登记。
  二、对于未经国务院或邮电部审查批准经营邮电通信业务的非邮电部门进行重新审查的处理原则
  总的处理原则是:既要坚决维护邮电部门经营邮电通信业务的专营权,又要从现实情况出发,顾及到原经营者的利益,同时保证用户的通信利益不受损害,逐步过渡到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
  1.公用通信网不能满足需要的地方,当地专用通信网的主管部门可与当地邮电部门协商,签订营业区划分和营业期限的合同,向本部门以外用户提供服务。随着公用电信网的扩展和通信容量的增加,专用通信网对外经营的通信业务要逐步转入到公用通信网中来,使专用网保持专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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