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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邮电业务的审查登记问题的通知

  2.非邮电部门经营的无线寻呼和电召等业务应逐步过渡到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可采取下述过渡措施:
  (1)由当地邮电部门核定其固定资产后,采取有偿转移办法,按其残值部分价值收购后统一经营。
  (2)交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每年根据固定资产净值提取一部分利润给原经营者作为补偿。补偿年限应使原经营者获得的利润(自开办业务以来的累积利润)足以抵偿当初的投资额。
  (3)由当地邮电部门核定其固定资产后,可委托原经营者限定在原有固定资产规模内代理经营,每年向邮电部门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当经营者所获利润(自开办业务以来的累积利润)可以抵偿当初投资之后,将设备移交邮电部门统一经营。
  (4)如原经营者在此次审查之前,其所获累积业务经营利润已足以抵偿当初投资,则应立即将设备移交邮电部门统一经营。
  (5)其它由双方认可的适当方式。
  (6)考虑到原经营者为发展邮电业务做了不少工作,在通过上述措施过渡到邮电部门统一经营或补偿年限到期以后,可在若干年内由邮电部门给予原经营者一定的利润分红。
  采用何种方式过渡,由现有经营者同当地邮电部门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书后,报邮电部审查批准。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并应取得公证部门的合法法律手续。
  3.经营速递业务的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公司,应填报审查登记表,注明经营业务的种类、范围等,由邮电部门对其实施监督;发现其经营信件或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时,按违法侵权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三、重新审查的程序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邮电业务的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个人发出重新审查登记通知,并代发由邮电部统一印制的审查登记表。
  2.填报单位同当地邮电部门协商取得一致后,签订协议合同书,并共同填报审查登记表;然后由当地邮电部门送(寄)交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如需要,也可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直接出面,或由相关邮电专业企业、部门同填报单位协商处理办法。
  3.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审查登记表(附协议合同书复印件)报邮电部审批。对于经营不包括信件和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在内的速递业务的非邮电部门的公司或单位,经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审核后报邮电部备案即可。
  4.邮电部审批后,将审批件分别寄送填报单位以及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对于未获邮电部同意经营邮电业务的非邮电单位,各地邮电部门应积极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变更其登记。获邮电部同意经营邮电业务的非邮电单位,持邮电部审批后的审查登记表和相关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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