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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八十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一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管会等提供年度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十三条 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企业应当按月、按季、按年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报表。
   第八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营运生产、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以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企业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本金利润率、运营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评价及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之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七条 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运输设备                  6-12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7、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        18-22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专用设备及设施部分
    专用设备及设施分类              折旧年限
   8.铁道专用设备
     铁路机车车辆               12-16年
     铁路通信线路               16-20年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               6-8年
     电气化铁路供电系统             8-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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