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包括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及与此相关的贮藏、保鲜、包装、运输、销售设施等;
4.农业银行机构发展项目:包括为各级农业银行自身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各项措施如购买现代化办公设备、国内外培训、考察、咨询及与农行业务发展有关的课题研究等。
5.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和我行认可的其它项目。
第九条 贷款种类
1.固定资产贷款:用于“项目”的土建、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的购置、土地征用、技术开发费用及种、养业项目建设期的开发性生产投产等费用。
2.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项目”新增生产能力的铺底流动资金需要。贷款额不得超过一个生产经营周期所需铺底流动资金的70%。
第四章 “项目”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贷款对象主要是从事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具备贷款条件的国营、集体、个体经济,以及其它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和农户;
2.在农行开立帐户,按开户行规定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接受银行的检查和监督;
3.依法经营,重合同、守信誉,资信良好;
4.组织管理健全,管理人员稳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
5.具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6.使用的土地、山场、水域、草场等资源界权明确,使用期限稳定。
第五章 “项目”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
“项目”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评估报告、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及综合还款能力测算确定。“项目”贷款宽限期根据项目受益前建设期长短确定。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
人民币贷款利率按农业银行现行贷款利率执行;外汇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外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率随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第六章 “项目”贷款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行业的选定
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及农业银行的中、长期信贷计划,在“项目”贷款范围内选择适宜的贷款行业,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拟定贷款的行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