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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失效]

 贷款支付实行报帐制,贷款先由开户行垫付,逐级报帐,之后由国际金融组织逐级偿付给开户银行。
  第十八条 项目监测
  各级行应建立健全对“项目”贷款的监测制度和网络。项目开始实施后,应定期组织项目管理人员深入实地对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进度、技术方案的执行、组织管理、物资采购及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全面的监测与评价。项目的监测与评价按照总行颁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监测与评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贷款回收
  “项目”贷款按借款合同规定到期收回。如项目单位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必须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开户行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条 收回再用
  收回的“项目”贷款资金除留足按协定规定应偿还的本金外,由分行统筹安排使用。一般应首先用于补充老项目的生产流动资金需要和配套项目。也可用于农行机构发展项目。如上新的项目,仍按本办法和《农村信贷项目评估手册》的规定要求进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资采购
  项目中的物资采购按照总行颁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物资采购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项目”贷款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分别按照总行颁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贷款财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贷款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总行成立引进外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项目”贷款管理的职能机构。其管理职能是:负责引进国际金融组织资金;协调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各级行项目贷款管理工作;制订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和制度;配合有关部门选定贷款行业和区域;论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监测项目实施,检查资金使用;组织国内、外培训、考察;聘请国外咨询专家,组织咨询活动;协助贷款项目的国外物资采购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地区的省级分行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作为分行一级进行外资信贷管理的职能部门。其管理职能是:贯彻执行总行的“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和制度,并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协调与省级各有关部门的关系;领导下级行的项目贷款管理工作,选定贷款项目;编制贷款计划;论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监测项目实施;组织培训;协助项目的国内、外物资采购和技术培训等。省级分行以下外资贷款管理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分行确定。

第八章 信贷制裁

  第二十五条 对经办行擅自改变贷款使用范围和用途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的项目,上级行不予报帐。对已偿付的外资贷款,在以后的报帐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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