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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布《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2006)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布《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2006年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有关单位:
由中广电设计院、中央电视台负责修订编制的《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现批准为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编号为GY5045-2006,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原《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GYJ45-9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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