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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5]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各地在推动劳务输出工作中,涌现出一批劳务输出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县。这些县的党委政府把劳务输出工作作为强县富民的战略措施,列为一把手工程大力推进;劳动保障部门开拓创新,搞好组织服务,使这项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并创造出具有示范作用的经验。为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工作,我部制定了《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要点》(见附件1,以下简称创建要点),以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引导、带动更多的县搞好劳务输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把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作为搞好劳务输出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将劳务输出工作抓细抓实。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资金、政策等方面加强对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的指导和支持。要及时总结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加强对其他劳务输出县的工作指导。 
  三、示范县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和《关于印发劳务输出输入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210号)要求,加强对劳务输出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健全县乡就业服务体系,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搞好与输入地以及用人单位的双向对接,大力发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等方面有新的突破。 
  四、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我部确定了第一批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见附件2)。其他劳务输出县应对照创建要点要求,进一步搞好劳务输出工作。我部将对示范县每年调整一次,将工作进展较快、符合条件的县补充进来。 
  五、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于每年6月底之前和12月底之前分别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具体要求另行布置。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要点

  一、 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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