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6]第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企业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继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在企业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是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企业信用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服务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合同是信用经济的基础,是实现信用经济的重要途径,企业合同履约状况直接关系市场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和《
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企业合同履约的客观记录,经过严格评价,对合同履约信用程度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向全社会予以公示、表彰,是弘扬企业诚信守约的行为,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立的一项重要措施。
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信用意识和自律能力,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作为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监管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真正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为促进改革发展服务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