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把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原则和标准
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把握标准、注重质量、严格把关。要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坚持标准,不搞照顾,不收费用,不搞终身制,更不能搞暗箱操作。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企业,应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的守信企业,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水平,了解本单位合同订立、履行状况。企业领导、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有专(兼)职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企业领导负责日常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比较系统、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并抓好检查落实。合同档案、用户档案保存完整、齐全,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企业合同的订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合同不得含有不公平或歧视性的条款、内容。
(五)企业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外,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六)企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能够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自觉执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企业通过加强合同信用管理工作,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三、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监督指导
(一)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要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不符合标准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其称号。对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二)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档案及企业信用数据库,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信用状况要即时记录备查。
(三)加强对企业合同信用自律组织或有关的行业协会的联系和指导,支持、帮助它们更好地开展工作。企业合同信用自律组织或有关行业协会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监督,促进企业自律,促使企业做到诚实守信。
(四)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鼓励支持政策,对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办理年检、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拍卖备案及日常巡查等方面给予更多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