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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40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建设规划,人民银行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并于2005年12月中旬开始在天津、上海、浙江、福建等4个省(市)试运行,2006年试运行范围将逐步扩大到全国。试运行期间,企业信用数据库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将并行运行。现就企业信用数据库试运行期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功能与管理
  企业信用数据库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数据采集内容,扩展了系统功能,最终将由三级分布式数据库逐步严成覆盖全国的一级集中式数据库。企业信用数据库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企业信用数据库由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贷款卡管理
  贷款卡是企业信’用数据库采集借款人信用信息的载体。境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向金融机构申办非个人信贷业务时,应当先在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境外担保人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自然人可以委托首次发生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编码。申领贷款卡(编码)必须向人民银行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发放贷款卡,同时将企业信用数据库要求的借款人基本信息录入企业信用数据库。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2006年贷款卡年审中,采集企业信用数据库要求新增的借款人基本信息数据项,并将其补录到企业信用数据库中。
  三、企业信用数据库借款人信用信息报送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内容及要求
  1.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助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的借款人基本信息和已结清信贷业务数据迁入企业信用数据库。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新发放贷款卡时,将借款人基本信息录入企业信用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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