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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金融机构报送内容及要求
  1.金融机构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未结清的信贷业务数据报送至企业信用数据库。
  2.金融机构将新发生的借款人信贷业务数据按人民银行要求报送至企业信用数据库,同时按要求报送至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3.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发生信贷业务时,将借款人基本信息报送至企业信用数据库。
  (三)报送时间要求
  金融机构当天发生的信贷业务数据,应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报送至企业信用数据库。
  (四)报送方式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贷款卡管理子系统将数据录入企业信用数据库。
  金融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或手工录入方式将数据报送至企业信用数据库。
  四、企业信用数据库借款人信用信息的使用
  (一)经人民银行许可的金融机构可以同时使用企业信用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金融机构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必须得到借款人的授权。金融机构查询的借款人信用信息主要应以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的查询结果为主。
  (二)金融机构通过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的借款人信用信息,应该用于信贷审查、管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三)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同时查询企业信用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
  (四)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通过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获取的借款人信用信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五、企业信用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
  (一)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全国性金融机构数据在企业信用数据库中的新增、变更和注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管理辖内金融机构数据的新增、变更和注销。
  (二)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负责在企业信用数据库中建立金融机构的最高级系统管理员。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建立用户分级授权管理体系并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上报金融机构的所有用户资料。
  六、企业信用数据库异议处理
  借款人对本身信用信息有异议,可以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及时组织处理。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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