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会[2006]3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 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