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身体健康,能够在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关键技术岗位工作。
第六条 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制作师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执业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五)申请人与所在执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制作师通过刊授、自修、参加培训、业务研讨、学术交流等方式取得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超过规定期限1年以上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的证明。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核发注册证;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一)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在业务中有重大过失,过失之日至申请注册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三)因年龄超过70周岁或者健康等原因不宜从事制作师业务的。
第八条 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后,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验证。申请验证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验证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制作师每年通过刊授、自修、参加培训、业务研讨、学术交流等方式取得的不少于30 学时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证明。
验证合格的,由注册登记机构在注册证上加盖验证专用章。
第九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初始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3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制作师注册登记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登记。
申请续期注册登记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续期注册登记的,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除初始注册登记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提交本人工作总结、业绩证明,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制作师通过刊授、自修、参加培训、业务研讨、学术交流等方式取得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