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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实施存货监盘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观察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
  第四条 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章 存货监盘计划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作出合理安排。
  第六条 在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
  (二)了解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
  (三)评估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和重要性;
  (四)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
  (五)考虑实地察看存货的存放场所,特别是金额较大或性质特殊的存货;
  (六)考虑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七)复核或与管理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
  第七条 在复核或与管理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以评价其能否合理地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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