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的方法,包括选取全部项目、选取特定项目和审计抽样。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使用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但所使用的方法应当能够有效地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实现审计程序的目标。
第十六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选取全部项目进行测试:
(一)总体由少量的大额项目构成;
(二)存在特别风险且其他方法未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由于信息系统自动执行的计算或其他程序具有重复性,对全部项目进行检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对全部项目进行检查,通常更适用于细节测试。
第十七条 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所测试总体的特征等,注册会计师可以确定从总体中选取特定项目进行测试。
选取的特定项目可能包括:
(一)大额或关键项目;
(二)超过某一金额的全部项目;
(三)被用于获取某些信息的项目;
(四)被用于测试控制活动的项目。
根据判断选取特定项目,容易产生非抽样风险。
第十八条 选取特定项目实施检查,通常是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构成审计抽样。对按照这种方法所选取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不能推断至整个总体。
当总体的剩余部分重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针对该剩余部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九条 在对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使用审计抽样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使用非统计抽样方法。
统计抽样是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抽样方法:
(一)随机选取样本;
(二)运用概率论评价样本结果,包括计量抽样风险。
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特征的抽样方法为非统计抽样。
第五章 统计抽样与非统计抽样方法的使用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运用职业判断,确定使用统计抽样或非统计抽样方法,以最有效率地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十一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采用的方法不符合统计抽样的定义,而只使用了统计方法的部分要素,则不能有效计量抽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