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六条 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国资委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可采用直接组织实施或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等方式。
第七条 国资委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如果经国务院批准发生合并重组、托管等情况,国资委可视情况直接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或委托吸收合并企业(或托管企业)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吸收合并企业(或托管企业)受托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其工作标准、方法、程序需按照国资委统一规定和要求执行,审计结果应报国资委确认。
第八条 国资委直接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配合审计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具体实施审计。国资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配合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推荐、国资委核准、邀请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并根据已确定的审计目标、范围和具体要求,与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委托书。
第九条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国资委会同配合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等组成审计项目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项目组—般下设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
第十条 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长为审计项目的具体组织者,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由国资委派出;审计项目副组长分别由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组长担任。审计项目组长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与被审计企业的审计工作事宜;
(二)负责审核财务审计方案和绩效评价工作计划;
(三)负责带审计项目组(含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正式进驻企业,并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四)在审计工作中,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要事项;
(五)负责组织与企业负责人和企业交换审计意见;
(六)负责组织审核和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审计组。财务审计组主要由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或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组成,组长由社会中介机构(或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项目负责人担任。财务审计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对被审计企业有关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质量、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组织草拟财务审计报告,并对财务审计报告承担责任;
(三)组织协助绩效评价工作(为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基础数据、相关资料等方面的支持,协助准备专家评议工作,协助草拟绩效评价报告);
(四)协助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五)协调处理财务审计组与绩效评价组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组。绩效评价组主要由委托方工作人员或抽调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及部分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成,组长一般由委托方专业人员担任。绩效评价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对被审计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价;
(二)组织专家进行对企业经营及管理状况进行定性评议;
(三)综合财务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组织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得出评价结论;
(四)配合组织与被审计企业沟通或征求意见,接收有关群众来信和接受群众访谈:
(五)组织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六)协调处理绩效评价组与财务审计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组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拥有相关领域的中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执业(技术)资格,或者具备较丰富的企业财务管理或财务审计工作经验和经历;
(二)熟悉被审计企业所在的行业;
(三)具有较强组织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